科研管理办法

时间:2025-07-25 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校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调动教学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创造性,提高学校科学研究和科技服务水平保证学校科研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科研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发展科学技术的方针、政策与规划,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时代要求、国家需要和学校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面向河南经济社会发展,努力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以应用研究和科技服务为主,兼顾基础理论研究,加强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第三条 学校科研工作秉持积极支持、有所侧重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突出重点,择优扶持,严格管理,逐步形成学校的科研特色、学科优势,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科研工作要充分发挥学校科研优势和特点,积极为科研人员从事科研活动创造有利环境,鼓励申报纵向项目和争取横向项目,大力支持跨学科、跨专业、跨单位的协作攻关,以适应现代科技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严谨求实的学风,严肃、认真、积极地开展科研工作,严禁剽窃、伪造科研成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科研管理工作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科技工作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学校科研工作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组织制定和执行学校科研工作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措施。

(三)加强纵向、横向联系,疏通项目来源渠道,为校属各单位提供科研项目信息。

(四)组织全校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织和协调实施各级各类科研计划,负责监督和检查各类在研科研项目的研究进度及完成情况;组织校级科研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结项及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的科研项目的鉴定、结题。

(五)负责科技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各项科技合同项目的登记、认定及签约管理,组织产学研合作研究与科技文化产业开发。

(六)负责全校科研经费预算、分配和管理,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七)负责专利申报、知识产权管理和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评优、报奖和转化等方面的管理工作,组织各级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的申报推荐。

(八)负责全校科研情报、文献资料、科研成果等的统计、汇编和交流,做好科研文献档案管理。

(九)负责全校教职员工科研工作量的统计、核定以及科研奖励资金的发放。

(十)负责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协调校内外学术交流;安排组织学术报告、讲座。

(十)负责博士后进出站办理、博士后专项经费申报和日常管理工作,搭建国内外联合培养平台,做好与现有流动站、工作站的联系工作。

(十)及时完成好上情下达和学校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各院(教学部)是承担各类科研项目的主体,直接负责本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各院(教学部)必须有一名院(教学部)领导和一名科研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校级以上科研机构、平台必须有一名科研秘书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方面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如下。

(一)按学校科研职能部门下达的上级部门指示和学校领导的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科研发展规划、学术活动开展计划等,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二)及时、准确地向本单位教职员工传达各级各类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宣传各项科技工作的政策、要求。

(三)组织本部门教学科研人员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组织、督促本部门教职员工按时保质、按要求完成各级各类科研项目,为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的立项、实施、鉴定(结题)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推荐申报各类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四)配合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管理各级各类科研经费。

(五)负责本单位科研成果登记及报奖材料的审查工作。

建立本单位科研档案,包括科研人员档案、科研项目档案和科研成果档案。

(七)积极指导、组织大学生科研活动的开展。

第三章  科研机构管理

科研机构是指设立在我校内部的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为主的研究中心,不含国家及省部级主管部门正式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具有二级行政管理职能或独立法人地位的其他研究机构。分为以下二类:

1.校级科研机构(包括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办的科研机构)。

2.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不单独作为行政机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组织、行政、业务等关系应依托在所属二级学院(教学部),以利教学、科研等工作的管理和开展。科研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内的行政级别、政治待遇、考核与管理等事项按学校相关干部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科研机构内科研人员的岗位编制、经济待遇等,按学校相关人事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两个以上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比较鲜明的研究优势与特色,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科学合理的管理办法。

2.有一支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梯度等方面比较合理、相对稳定且创新能力较强的科研骨干队伍。科研机构的核心成员不少于8人,其中博士不少于3名,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3.机构负责人一般应由科研成果突出的具有教授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在岗人员担任。

4.有在本学科领域影响较大的学术带头人和学术积淀较强的学术梯队,前期研究基础较好,具有承担和完成省部级以上级别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获得过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三年内,科研机构内核心成员共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至少3项。

近三年内,年均到账科研经费理工类不少于5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少于20万元。

近三年内,科研机构核心成员主持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励三等奖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2项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

5.具有较好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学术交流渠道等基础设施条件,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地和办公设施。

第十 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的基本条件:

1.有比较明确的研究方向,在某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优势或特色,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规划。

2.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具有承担和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任务和横向研究课题的能力,有一定数量的科研经费,取得了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

近三年内,科研机构核心成员共获得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近三年内,科研机构核心成员承担的科研项目的进校经费总额:理工类科研机构不少于15万元,人文社科类科研机构不少于8万元;

近三年内,科研机构核心成员主持获得市厅级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1项以上;或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以上。

3.有学术造诣较深和较强组织领导能力的学术带头人或负责人,并已基本形成一支较稳定的研究梯队。科研机构的核心成员不少于5人,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不少于2人。

4.有一定的物质基础、学术交流渠道和其他为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所必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  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共建的科研机构,应有利于加强科研成果转化及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除应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与企事业单位签订书面共建协议或合同,有明确的组建目的、合作方式、近期任务和中长期目标、条件保障、领导方式、成果归属、合作期限、纠纷仲裁等内容。

2.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投入(包括资金、设备等)。原则上企事业单位对理工类科研机构的投入不得少于50万元,对社科类科研机构投入不得少于10万元,人文类科研机构投入不得少于5万元。

3.共建的科研机构其主体部分建在我校。

第十 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审批程序:

1.校级科研机构申报和评审工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2.拟建科研机构筹备负责人填写《郑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申请表》,经所依托的二级学院(教学部)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

3.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后,组织专家对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

4.科研处将初审结果和论证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5.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科研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 设立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的申请、审批程序:

1.条件成熟时,各二级学院(教学部)可随时向科研处申请组建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

2.拟建科研机构筹备负责人填写《郑州师范学院科研机构建设申请表》,经所在二级学院(教学部)签署同意意见后报科研处。

3.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科研机构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4.科研处将审核结果和论证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5.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由科研处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学校发文公布。

第十 学校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办科研机构按照设立校级科研机构的申请与审批程序执行。

第十 科研机构成立后,若有机构名称、负责人等方面的调整,所挂靠的二级学院(教学部)应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向科研处通报,由科研处审核、论证后,报学校批准。

第十 校级科研机构由负责人员、核心人员、流动人员等三类人员组成,实行分级任期聘任制。

主任、副主任为科研机构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核心人员和流动人员由中心主任聘任。

十八 科研机构核心人员由主任组织和确定。学校为校级科研机构设立1-3个固定坐班编制,固定坐班人员为专职科研人员,以科研工作为主,由主任在核心人员中确定,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待遇。科研机构中其他核心人员身份不变。

十九 科研机构流动人员由主任在校内外招聘,双方签订责、权、利明确的定期聘任合同。在聘期内,流动人员的待遇由科研机构承担。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不设固定坐班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主任待遇、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批、考核评估、合并撤销等宏观管理工作。二级学院(教学部)协助科研处做好科研机构的日常建设与管理,为科研机构解决所需人员配备、科研设施、办公用房等科研条件。

第二十 科研机构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该科研机构的科研组织、项目实施、学术活动、人财物管理等业务、行政工作,对机构的研究成员选择、学术梯队培养、人才选拔享有自主权,对由学校或上级单位资助的经费拥有支配权;对实验设备的购买、使用与管理具有规划决策权。

第二十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共建的校级科研机构由合办各方派员建立领导小组,按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规定共同负责进行管理。

第二十 科研机构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术道德规范,保证科研机构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 科研机构不得私自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确需刻制印章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统一办理。科研机构印章的适用范围只限于学校内部往来文件、科技合作中的技术文件以及对外一般性工作联系文件,不得用于各种经济活动,包括签订任何经济或技术合同,亦不得用于申报各类纵向项目。

第二十 学校对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按年度给予一定经费支持。

1.为新建的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一次性提供5万元的启动经费。

2.按年度考核结果分年度每年提供2万元的运行经费,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

3.运行经费主要用于科研条件建设和科研活动费用,不得提取管理费和劳务酬金。

二十七 科研机构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填写《郑州师范学院院级科研机构建设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明确应完成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周期工作目标,经二级学院(教学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作为年度考核和周期验收评估的依据。

二十八 校级科研机构周期工作目标一般须达到以下要求两项:

1.三年内,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8项以上。

2.三年内,年均实到科研经费(包括依托研究所取得的项目资助经费、平台建设经费、团队建设经费):理工科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40万元以上。

3.三年内,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不少于1项;理工科类申请专利不少于15项,其中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4项,人文社科类出版学术著作4部以上。

4.三年内,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权威期刊上人均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其他核心人员在学校认定的B类以上权威期刊上人均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5.获批省部级以上平台1个。

二十九 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周期工作目标一般须达到以下要求的两项:

1.三年内,新增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4项以上。

2.三年内,年均实到科研经费:理工科类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0万元以上。

3.三年内,获市厅级科技成果奖(社科成果奖)二等奖以上奖励不少于2项;或理工科类申请专利不少于5项,授权发明专利不少于1项;人文社科类出版学术著作1部以上。

4.三年内,在学校认定的类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三十条 对科研机构实行年度考核和周期验收评估制度。即科研机构在一个周期内前两年的每年年底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接受年度考核,在第三年年底提交周期验收报告,接受验收评估。

第三十 校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和验收评估由科研处组织。

二级学院(教学部)级科研机构的年度考核和验收评估由二级学院(教学部)组织,考核和验收结果报科研处备案。

第三十 纳入考核和验收评估范围的科研业绩为科研机构负责人、核心人员、流动人员等科研人员在聘任期内所取得的科研业绩。

第三十 年度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1.年度考核合格,全额下拨下一年度运行经费。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减半下拨下一年度运行经费。

3.年度考核实行滚动制,即在三年的滚动期内,后续年度能完成前面各年考核任务的总和,则补发之前暂停的所有经费。

第三十 验收评估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并在校内公布。

1.完成《任务书》周期工作目标,验收评估为优秀的校级科研机构学校予以表彰,一次性奖励一年运行经费,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科研机构。

2.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科研机构,必须进行整顿,整顿期为一年,一年后学校组织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整顿期内不再下拨运行经费。

第三十 校内科研机构统一命名为郑州师范学院×××研究中心,学校与企事业共建的科研机构原则上统一命名为郑州师范学院-(企事业单位名称或简称)×××联合研究中心。科研机构研究人员在聘用期内申请取得的科研项目或取得的科研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应标注郑州师范学院×××研究中心

第四章  科研秘书岗位设置与管理

第三十 学校在各二级学院(教学部)、省级以上重点(建设)学科、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设立科研秘书岗位1个,由本单位、本学科、本平台(以下简称:本单位)内的教师专任或兼任。

三十七  科研秘书协助本单位分管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的领导开展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了解和掌握国家、省、市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科技工作方针政策,参与本单位科研管理规章制度和科研工作发展规划的制定,落实执行学校科研管理制度和学科建设管理制度;

2.做好本单位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宣传报道工作;

3.做好本单位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的组织申报和管理工作,指导和协助科研人员申报科研项目和学科建设项目,督促、检查项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主动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情况;

4.做好本单位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科研奖励的申报、登记、审核、上报、推广和转化等工作;

5.做好本单位科技项目、信息、数据、成果等原始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积极配合学校科研统计、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等工作中与科研相关的工作;

6.协助本单位相关学科、机构及个人做好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与开展;

7.其他与科研管理相关的工作,完成本单位领导交付的其他科研管理工作。

三十八  科研秘书应由具备以下条件的教师担任:

1.具有较强的责任心;

2.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3.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

三十九 科研秘书受本单位行政领导和学校科研处业务指导,各单位应为本单位科研秘书的工作创造相应条件,科研秘书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单位与科研处共同进行,科研秘书待遇按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科研处制定相应的科研秘书岗位考核办法,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科研秘书可从学校科研管理经费中给予奖励。

第四十 科研秘书任期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各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更换科研秘书。科研秘书若有变动,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科研处备案。

第五章  科研档案管理

第四十 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研究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数据、音像、软件等材料。

第四十 科研档案归档范围

(一)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下达的各种科研管理工作文件、制度、通知等。

(二)校内各单位制定的科研管理制度、科研信息通讯、科研工作总结、报告、科研成果统计报表、科研成果汇编等。

(三)科研项目的申请书、项目批准书或合同,项目的年度检查表、项目变更的批复书、年度进展报告、项目总结报告,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

(四)各项产学研活动的合同、计划、资料等。

(五)获奖成果的申请书或推荐书、获奖成果文件、获奖证书等。

(六)年度学术活动安排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材料等。

(七)承办或外出参加学术交流会议的各种资料。

(八)科研经费分配方案、科研经费到位通知单、科研经费开支情况。

(九)与科研活动有关的音像、图片、电子数据、软件等;

(十)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科研材料。

第六章 科研项目资助

第四十 学校每年设立的资助项目原则上不限项国家级项目按到账经费1:1配套资助。

第四十 项目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和科研经费使用制度,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各项科研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科研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七条 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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