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标志性科研业绩评价办法(试行)

时间:2025-04-21 浏览量:

第一章 统计原则与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科技《关于破除科技评价“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和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试行(豫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改进评价方式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学术研究积极性促进标志性科研业绩产出加快我校内涵建设与转型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校科研水平与学术地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以统计标志性科研业绩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标志性科研业绩进行统计、评价。

第三条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范围包括: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成果(论文、著作、奖励、社会服务等)。

第四条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每年度统计一次,统计范围为上一年度郑州师范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校聘)所取得的标志性科研业绩学校对标志性科研业绩进行赋分,具体分值的使用办法根据当年学校预算确定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中的成果有学校多位教师参加的,由第一完成人按成员贡献进行分配,凡未明确署名“郑州师范学院”的学术成果一律不予统计。

第六条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要求:

(一)申请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并进行初审,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科研处交验并登记备案。

(二)同一成果、荣誉只统计一次,按级别最高的一次进行统计。学校已资助会议费、差旅费、参演参展费的成果不再统计学校已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统计。

第七条 科研业绩统计完成后,经汇总和学校批准后,在全校公示,并执行争议期制度。

第八条 凡有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一经查实,不得列入统计,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科研项目

凡获以下科研项目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成果,150 分/项,分三年度赋分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不含专项),60 /项,分两年度赋分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上)、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到账 60 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到账 15 万元以上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到账 50 万元以上10 分/项。

(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的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河南省重点研发项目、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立项的标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下),5 /项。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的教育部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的标准3 分/项。

(六)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获得经费资助 10 万以上的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 10 万以上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0.2 分/万元赋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七)横向项目、成果转移和成果转化按照当年到账经费 0.1 分/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分。

第三章 论文

第十条 对于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等级后进行统计,《郑州师范学院高水平学术论文分级认定办法(试行)》《郑州师范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分类认定办法(修订)》《郑州师范学院学术论文著作发表负面期刊审查制度》作为专家评审、认定的参考文件。

论文等级   分值

Ⅰ级  100

Ⅱ级  10

Ⅲ级  6

Ⅳ级  4

Ⅴ级  1

Ⅵ级  0.2

以上刊物均指正刊,不包含增刊、特刊;期刊论文不含访谈、会议综述、随笔、札记、资料汇编及一般性书评等,字数要求在 3000 字以上;按照就高原则赋分。

第四章 著作

第十一条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著、编著、译著):

(一)对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署名第一的学术专著、译著,并由《郑州师范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或被Book Citation Index(BKCI)检索的,4 分/部;

(二)字数在 15 万字以上;

(三)作者必须提交 5-10 本著作在校图书馆存档。

第五章 科研成果获奖

第十二条 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800 分;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00 分;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00 分;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30 分;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等奖,10 分;

(六)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二等奖,5 分;

(七)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三等奖、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 分。

第十三条 对于我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且署名第二、第三完成人的第十二条第(二)(三)国家级成果奖,按照标准的 50%、20% 的比例予以核定。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被国际专利授权的(欧盟、美国、日本)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发明专利,被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授权 0.5 /项,且均需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类成果:

(一)被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报告或建议 100 分/项;

(二)被国务院领导、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的研究成果 5 分/项,副职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的研究成果 1 分/项。

(三)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采用的成果,2 分/项;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刊载的报告,1 分/项。

第七章 成果审验

第十六条 成果审验按下列标准:

论文审验:论文原件和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知网检索页、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检索证明。

著作审验:著作原件和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数据检索页。

立项、结项鉴定审验:原始的申请书(申报书)、立项文件(通知书)和项目研究报告、结项证书(鉴定文件),标准的立项文件和标准文本,委托项目审验委托函和研究报告。

优秀成果审验:获奖证书和评审组织单位的优秀成果奖文件。

发明专利等审验:申报书和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统计:

(一)与我国宪法、法律等规定相抵触,与我国意识形态、宗教政策相违背;

(二)未经科研处登记核准;

(三)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或有侵权剽窃行为;

(四)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因师德师风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上级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预警期刊所发表的文章,具体期刊目录请参考相关负面清单文件。

第十八条 统计后的成果如发生第十七条原因,完成人需退还已发放绩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不作为其他业绩(例如津贴核算、职称评审)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说明的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标志性科研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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