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统计原则与范围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中发〔2020〕19号)、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和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实施方案(试行)》(豫科〔2021〕11号)等文件精神,改进评价方式,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学术研究积极性,促进标志性科研业绩产出,加快我校内涵建设与转型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学校科研水平与学术地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统计标志性科研业绩为导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标志性科研业绩进行统计、评价。
第三条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范围包括:科学研究项目、科学研究成果(论文、著作、奖励、社会服务等)。
第四条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每年度统计一次,统计范围为上一年度郑州师范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员工(含校聘)所取得的标志性科研业绩。学校对标志性科研业绩进行赋分,具体分值的使用办法根据当年学校预算确定。
第五条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中的成果有学校多位教师参加的,由第一完成人按成员贡献进行分配,凡未明确署名“郑州师范学院”的学术成果一律不予统计。
第六条 标志性科研业绩统计要求:
(一)申请者须先将成果原件、复印件及有关佐证材料交所在单位并进行初审,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到科研处交验并登记备案。
(二)同一成果、荣誉只统计一次,按级别最高的一次进行统计。学校已资助会议费、差旅费、参演参展费的成果不再统计;学校已资助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再统计。
第七条 科研业绩统计完成后,经汇总和学校批准后,在全校公示,并执行争议期制度。
第八条 凡有学术造假、学术不端行为的成果,一经查实,不得列入统计,并由相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章 科研项目
第九条 凡获以下科研项目立项且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
(一)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成果,150 分/项,分三年度赋分;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攻关项目(不含专项),60 分/项,分两年度赋分;
(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上)、国家艺术基金项目(到账 60 万元以上)、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到账 15 万元以上)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到账 50 万元以上),10 分/项。
(四)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科技部批准立项的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上)、河南省重点研发项目、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立项的标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到账 10 万元以下),5 分/项。
(五)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的教育部重点项目和青年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立项的标准,3 分/项。
(六)经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立项获得经费资助 10 万元以上的项目、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鉴定等级为优秀的项目、河南省教育厅重大项目 10 万元以上项目,按到账经费的 0.2 分/万元赋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七)横向项目、成果转移和成果转化按照当年到账经费 0.1 分/万元,最高不超过 10 分。
第三章 论文
第十条 对于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评审、认定等级后进行统计,《郑州师范学院高水平学术论文分级认定办法(试行)》《郑州师范学院高水平学术期刊分类认定办法(修订)》《郑州师范学院学术论文著作发表负面期刊审查制度》作为专家评审、认定的参考文件。
论文等级 分值
Ⅰ级 100
Ⅱ级 10
Ⅲ级 6
Ⅳ级 4
Ⅴ级 1
Ⅵ级 0.2
以上刊物均指正刊,不包含增刊、特刊;期刊论文不含访谈、会议综述、随笔、札记、资料汇编及一般性书评等,字数要求在 3000 字以上;按照就高原则赋分。
第四章 著作
第十一条 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含著、编著、译著):
(一)对于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且署名第一的学术专著、译著,并由《郑州师范学院优秀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出版机构正式出版,或被Book Citation Index(BKCI)检索的,4 分/部;
(二)字数在 15 万字以上;
(三)作者必须提交 5-10 本著作在校图书馆存档。
第五章 科研成果获奖
第十二条 我校为第一申报单位的项目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按下列标准: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 800 分;
(二)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00 分;
(三)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00 分;
(四)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30 分;
(五)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含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河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一等奖,10 分;
(六)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河南省科技进步奖三等奖、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二等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二等奖,5 分;
(七)河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河南省发展研究奖三等奖、河南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特等奖,2 分。
第十三条 对于我校作为参与完成单位,且署名第二、第三完成人的第十二条第(二)(三)国家级成果奖,按照标准的 50%、20% 的比例予以核定。
第六章 社会服务
第十四条 被国际专利授权的(欧盟、美国、日本)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发明专利,被国家专利局授予的且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的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授权 0.5 分/项,且均需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十五条 决策、咨询类成果:
(一)被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志肯定性批示的报告或建议 100 分/项;
(二)被国务院领导、各部委或省委省政府正职领导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的研究成果 5 分/项,副职肯定性批示(不含圈阅)的研究成果 1 分/项。
(三)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要报》采用的成果,2 分/项;被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教育成果要报》、教育部《高校智库专刊》刊载的报告,1 分/项。
第七章 成果审验
第十六条 成果审验按下列标准:
论文审验:论文原件和中文期刊全文数据库、中国知网检索页、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的检索证明。
著作审验:著作原件和新闻出版署中国版本图书馆数据检索页。
立项、结项鉴定审验:原始的申请书(申报书)、立项文件(通知书)和项目研究报告、结项证书(鉴定文件),标准的立项文件和标准文本,委托项目审验委托函和研究报告。
优秀成果审验:获奖证书和评审组织单位的优秀成果奖文件。
发明专利等审验:申报书和国家专利局颁发的证书。
第八章 其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或暂缓统计:
(一)与我国宪法、法律等规定相抵触,与我国意识形态、宗教政策相违背;
(二)未经科研处登记核准;
(三)成果署名权有争议或有侵权剽窃行为;
(四)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因师德师风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五)在上级部门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预警期刊所发表的文章,具体期刊目录请参考相关负面清单文件。
第十八条 统计后的成果如发生第十七条原因,完成人需退还已发放绩效。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办法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动态调整,不作为其他业绩(例如津贴核算、职称评审)评定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说明的事项,由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印发的《标志性科研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