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修订版)

时间:2025-09-04 浏览量:

为进一步调动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发奋成才的积极性,规范和养成大学生的良好行为,培养和塑造大学生较高的综合素质,实现学校的培养目标,全面促进学生工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努力做到以全面、规范、科学的方法评价学生的整体素质,从而激励大学生努力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的培养目标,展现个性,开发智力,展示特长,发展和完善自我。

二、测评对象

凡具备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均应参加测评。

三、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和标准

综合素质测评从学习成绩、拓展性能力两个方面进行,其中学习成绩占60%,思想品德成绩涵盖于拓展性能力之中,与拓展性能力共占比40%,拓展性能力包括素质拓展成绩和奖励与惩处。测评结果每学年汇总一次,新学年开始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毕业班最后一学期学习课程完成后开始评定。具体测评内容和标准如下:

(一)学习成绩

1、学习成绩量化分满分为60分,各门课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其中考试科目成绩占 70%,考查科目成绩占30%,各门课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凡五级记分课程需换算成百分制,按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60分,不及格=40分的标准计算,作弊的为零分。计算公式为:

学习成绩分=(考试科目成绩之和÷考试科目数×70%+考查科目成绩之和÷考查科目数×30%)x60%。

2、该学年内课程不及格者取消当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资格。

(二)素质拓展成绩

每学期参加各类活动大一学生满20学时为及格,大二满15学时为及格,大三和毕业班满10学时为及格(毕业班实习学期不计入,在校学期计入),超过规定的学时每学时累计一学分(最多加到20学分,之后学分只能加证书分或者职务其他项),不满规定学时按不及格处理,取消本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三好优干评定资格,每学期汇总一次素拓成绩。

1、参加院校集体文体活动(运动会训练、合唱比赛、参演各类晚会等,训练15天及以内积4学时,一个月及以内积8学时,一个月以上积10学时,此项最高上限为10学时。训练期间缺勤、请假超过五次不再累计学时)。

2、参加文体活动(演讲比赛、唱歌比赛、礼仪大赛等按参加时间记1-2学时,如时间过长的视情况而定,学院另通知所加学时)。

3、自愿报名参加学术类活动(征文比赛、说课比赛、知识竞赛、学科竞赛、各类讲座等按参加时间记1-2学时,如时间过长的视情况而定,学院另通知所加学时);如果学院强制集体参加不加学时。

4、参与网络文明传播(评论、留言、转发微博等),累积6次记1学时,不足6次不计学时;参与投票以创新实践部通知为准加学时。

5、打扫卫生区域每人每次积1学时,如打扫的教室或清洁区卫生校内排名前三学校表扬额外+1学时,如倒数后三名学校通报批评本次打扫卫生不积累学时。

6、网络青年大学习答题,累积6次记1学时,不足6次不计学时,副班长统计上周参加答题学生学号,如两次不答题扣1学时,三次不答题教师约谈。每周青年大学习截图由团支书、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分工轮流进行汇总。



说明

   未能涵盖的拓展性活动项目,参照以上相近积分标准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积分值。

(三)奖励与惩处

1、上课迟到15分钟以上每次扣1学时,旷课每学时扣1学时,因私事请假超过4学时(每学期),每学时扣1学时。请病假者如开具二乙及以上医院证明,则不计入请假学时。

2、在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征文比赛、知识竞赛、学科竞赛、文学创作、文体活动个人(团体)等方面获奖的,累积学分标准如下: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奖

国家

10

9

8

4

8

7

6

3

6

5

4

2

4

3  

2

1

3

2

1

0.5  

3、学生干部分级考核进行积分,由所属的学生工作部或学生工作办公室组成考核小组,制定学生助理、学生干部考核办法。具体加分:

职务

等级

优秀

合格

不合格

学生会、记者团、青协、社联主席团或负责人

学生处处长助理、各学院书记、副书记助理、辅导员助理,校学生会正、副主席、团委总干事,各学院学生会正、副主席

6

5

0

四大团体部长、社团负责人、班长、团支书、副班长学生处助理、 校学生会正、副部长,各学院学生会正、副部长,院社团负责人、各学院团队负责人

5

4

0

四大团体干事 学生会、团委干事

4

3

0

班委成员,班团支部成员

3

1

0

组长(泛指各工作小组负责人)、寝室长

2

1

0

5、在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学术文章每篇加5学分,非学术文章每篇3学分,一篇文章若多位作者每人加平均分(即5学分除以作者人数)。

6、在院、校、市、省、国家级活动中荣获“优秀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班干部”、“文明宿舍”、“先进个人”、“优秀团员、团干”等称号的成员每人分别积2、3、4、5、6学分。

7、各种市、省、国家承认的基本技能考试(除普通话等级测试、计算机等级测试外)并一次性通过者,分别积3、4、5学分(依据电子扫描件)。

8.积极参加各项大型集体活动,并在活动中表现突出,受到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表彰者每次加2分,受到学校学生工作部表彰者每次加4分。此项加分最高上限为4分。

9、参加新生接待、运动会服务、篮球赛服务等学院大型活动的各项服务性工作和义务劳动,并较好地完成任务的,每次加1学时。

10、参加各项赛事如篮球赛、运动会的啦啦队者根据表现加1学时。

11、学期末获得各类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如“社团积极分子”、“优秀青年志愿者”等加1学分。

12、无故缺席集体活动,按旷课处理,每学时扣1学时。

13、政治学习会议、团课海报制作者,每次加1学时,期间表现不好被学院或者学校自律部点名批评者扣1学时。

14、在办公室值班情况每月统计中,表现优秀者加1学时,表现差者扣1学时。

15、在校级寝室卫生评比中获得第一名的寝室每人加2学时,最后一名的寝室每人扣1学时,被通报批评的寝室每人扣2学时。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私扯电线、夜不归宿者,凡是受到学校部门通报的,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再积分。

16、参加青协组织的爱心捐书、捐衣服、献血等活动者每人加1学时,95路值岗、敬老院、餐厅值岗、义卖大河报等活动者,每次加1学时。

17、量化负责人不按时发每月量化总表的电子稿,每次扣1学分,若因班长、团支书未转达到量化负责人而迟交的,则分别扣班长、团支书1学分。

18、在重大事件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打架斗殴、酗酒闹事、破坏校园安全稳定等情况以及被学校或院系通报批评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说明

(1)奖励与惩处在素质拓展成绩及格的基础上进行,若本学期素质拓展成绩不及格,取消本学年评优评先资格,不再奖励加分。

(2)各类荣誉、奖项、活动、论文加分超过40学分后不再累计。

(3)若有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项计分一次。

(4)学生干部如有旷课、旷会、无故缺席活动等情况者,加倍扣分。

(5)所有奖励项目积分均以获奖证书原件为依据,并提供复印件供办公室存根。

(6)但凡考试作弊者,取消所有评优评先资格,并记入档案。

(7)未能涵盖的拓展性活动项目,参照以上相近积分标准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积分值。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1)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2)因违纪受到校规校纪处分者;

   (3)该学年内必修课程不及格者;

   (4)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中素质拓展成绩不及格者。

四、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的效用

综合素质测评是对大学生素质的全面评价,测评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奖助学金评定、专升本、推荐入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五、综合素质测评的组织领导与实施办法

(一)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在马克思主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量化部负责实施。每次测评开始时,要在干部例会中进行一次动员,讲明意义、方法等,切实让每个学生端正态度,教育学生正确评价自己、评价别人、实事求是、一分为二,使评价结果能真实反映学生实际。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具体工作,由各班测评审议小组具体完成。该小组由辅导员、德育导师、班委组成,其主要任务是:

(1)班长全面协调本班工作。

(2)团支书负责本班同学获奖情况记录学分,统计每学期素质拓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数。

(3)副班长负责每位学生考勤记录、日常参与各项活动记录,每月学时统计。

(4)学习委员负责本班同学期末成绩统计的整理工作。

(5)对于每位学生的各项积分,做到月结,学期末总评,要求团支书每周将本班量化表交到创新实践部。有错漏的要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将结果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交创新实践部审核。

(三)院党总支书记、团总支书记、辅导员、德育导师及学生干部组成审核工作组,负责全面审核各班测评结果,审查后如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

(四)学年综合素质测评结束后,应及时将参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优秀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五)测评结果如有出入,应向创新实践部负责人反映,量化公示结束后,无特殊情况不予修改。

(六)综合测评时,要做到客观公正,不徇私情。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并取消其一切评优评先资格。要认真听取学生对考评工作提出的意见和申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于一周内向申诉学生反馈处理意见。

(七)每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班级量化负责人反馈给学生本人,使学生能掌握自己一学年来全面发展的情况,确定自己的努力方向。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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